(2017)鄂0891刑更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罪犯官亚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官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267号罪犯官亚军,男,生于1979年1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恩施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2日作出(2005)恩州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亚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贩卖毒品、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执行中,2008年7月、2009年9月、2010年12月、2012年4月、2013年8月、2015年6月六次经本院共减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7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官亚军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官亚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三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证人张琦、吴春雷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官亚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沙洋汉津监狱报请罪犯官亚军减刑幅度适当,但该犯剩余刑期已不足七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官亚军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亚军审 判 员 曹正祥人民陪审员 吴少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习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