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行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222徐赞与东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赞,东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03行初222号原告徐赞,男,195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东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住所地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赞诉被告东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徐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赞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赞负担。审 判 长 郝 月代理审判员 袁文婷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贾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