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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850号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文祥路86号。法定代表人:狄旭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被告:钟丽,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