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850号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文祥路86号。法定代表人:狄旭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被告:钟丽,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