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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民申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XX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民申10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林学院西墙红安商业楼3层。法定代表人:唐云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再审申请人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民终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释明,红安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我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红安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晓慧审 判 员  王菁馨代理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