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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运东与尹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运东,尹伟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3773号原告:何运东,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尹伟胜,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是增城区。原告何运东诉被告尹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何运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运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运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由原告何运东负担。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