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4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谭盼与罗晋庞灿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盼,重庆市晋升建材有限公司,罗晋,庞灿,尹显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4492号原告:谭盼,男,土家族,生于1975年2月13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市晋升建材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三路125号。法定代表人:罗晋。被告:罗晋,男,土家族,生于1975年2月1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庞灿,男,苗族,生于1980年9月23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尹显春,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谭盼诉被告重庆市晋升建材有限公司、罗晋、庞灿、尹显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谭盼诉被告重庆市晋升建材有限公司、罗晋、庞灿、尹显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