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温州远洋报关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深奥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远洋报关有限公司,温州市深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远洋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大道新城大厦8层2室C。法定代表人:董炳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州市深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富强路40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林文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远洋报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深奥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胜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临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