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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国健健与林祚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健健,林祚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278号原告国健健,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林祚良,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健健与被告林祚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健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延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