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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301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301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刘某,男,198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关于赵某申请执行刘某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04×××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1.71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某配合给婚生女孩更名,申请执行人赵某放弃对该案的执行,此案就此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04×××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