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正兵与唐岩、陈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兵,唐岩,陈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兵,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唐岩,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秀明,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王正兵与唐岩、陈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皖0321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