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正兵与唐岩、陈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兵,唐岩,陈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兵,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唐岩,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秀明,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王正兵与唐岩、陈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皖0321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