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春西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西,周荣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218号申请执行人:孙春西,女,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周荣微,女,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孙春西申请执行周荣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7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春西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荣微给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周荣微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查封了周荣微名下×××号车辆,因无法找到该车辆,故无法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荣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春西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周荣微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孙春西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孙春西确认,被执行人周荣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75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春西发现被执行人周荣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君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