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3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蒋永和、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永和,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蒋永和,男,汉族,1961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聪。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的(2011)庆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庆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