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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子明与荣洪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明,荣洪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82民初391号 原告:李子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洪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明与被告荣洪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子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2578元,由原告李子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王 永 人民陪审员  张永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