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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异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石港区金石化建经营部、尚新华等与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文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港区金石化建经营部,尚新华,李志辉,陈定山,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文杰,朱晓刚,朱炳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异60号异议人:黄石港区金石化建经营部,住所地黄石港区颐阳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石教晖。申请执行人:尚新华,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志辉,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申请执行人:陈定山,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沿湖路517号。被执行人:朱文杰,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朱晓刚,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朱炳炎,男,1945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785、00786、00787、00788、00789、007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按调解书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将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厂房、办公楼评估作价抵偿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执行,出具了(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25-2—00030-2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黄石港区金石化建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石港区金石化建经营部向本院提出:1、未执行被执行人朱炳炎的财产;2、该执行行为损害了作为债权人黄石港区金石化建经营部及其其它数十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法院对正在生产经营的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查封违反了规定。本院认为,异议人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佐证,要求撤销本院(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25-2—00030-2号执行裁定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石港区金石化建经营部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明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