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迎军申请执行杨红亮、刘净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迎军,杨红亮,刘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881号之一申请人王迎军,男,1969年12月10日生。被执行人杨红亮,男,1975年11月12日生。被执行人刘净,女,1979年9月7日生,系被执行人杨红亮妻子。本院受理王迎军申请执行杨红亮、刘净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5)卢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杨红亮、刘净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净在中国工商银行卢氏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刘净在中国工商银行卢氏支行账号1713022001104756955内的存款4400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账户名: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4105016987080955555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 金 鹏代理审判员 陈 金 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成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