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561鲍继宏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继宏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5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继宏(又名韩文武),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文盲,个体务工,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曾因侵犯隐私,于2016年7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盗窃,于2017年1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犯强奸罪(未遂),于1997年10月28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5月13日归案,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未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继宏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7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继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鲍继宏在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苗头村口公共厕所内,见被害人汪某(女,2011年8月11日生)独自一人在女厕所,遂采用摸被害人阴部、当被害人面自行手淫等手段对被害人汪某实施猥亵。上述事实,被告人鲍继宏如实供述在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汪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4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制作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出具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继宏在公共场所猥亵女童,其行为确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鲍继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继宏犯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继宏犯��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审判员  周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燕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