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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杜文亮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文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刑终17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文亮,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扶余市看守所。辩护人熊伟,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文亮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吉07刑初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杜文亮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9日8时许,上诉人杜文亮因琐事与程某1(被害人,时年36岁)发生口角,当日下午3时许,杜文亮纠集汪洪亮、李传富、徐士朋、杨宇峰、马立平、高剑鹤、代振伟、李彦波、单连峰(以上九人均已判刑)手持镐把、扎枪等工具在程某2家门口,殴打程某2(被害人,殁年56岁)、程某1,致程某2因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额颞顶骨粉碎性骨折,硬膜下及硬膜外积血,脑挫裂伤,脑机能严重障碍而死亡,致程某1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7月18日,杜文亮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抓获杜文亮的过程。2.羁押证明(侦查卷二258),证实杜文亮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6年7月19日至同月20日羁押于香河县看守所。3.公民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证实杜文亮出生于1980年12月2日,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4.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10月17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汪洪亮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李传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徐士朋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杨宇峰有期徒刑五、被告人马立平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高剑鹤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单连峰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彦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代振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06年4月13日下午1时许,侦查人员依法在潘某的家中将杨宇峰、李彦波、高剑鹤、李传富、单连峰5人打仗所使用的5根镐把和1个铁杆扎枪提取。6月28日公安机关出具所收缴的作案工具镐把、铁制扎枪的照片,其中一根镐把已断,长为71cm。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程某2家。中心现场位于程某2家大院门前东西走向的村路上,距程某2家木质大门的南侧1.8m,邻居家黑色铁大门北侧1.2m处。7.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程某2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闭合性颅骨损伤,额颞顶骨粉碎性骨折,硬膜下及硬膜外积血,脑挫裂伤,脑机能严重障碍而死亡。8.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程某1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9.被害人程某2住院病历,证实程某2受伤后在松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时间为2006年4月9日-同月12日,经治疗无效死亡。住院费用总计11128.69元。10.被害人程某1住院病历,证实程某1受伤后在松原市中心医院治疗,治疗时间为2006年4月9日-同月17日,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住院费用总计1846.83元。11.被害人程某1陈述,2006年4月9日上午10点多钟,在大林子我大舅子的姑娘结婚,男方雇的杜亮的车接亲,杜亮和我大舅子厮打,我帮助打杜亮,被大伙拉开,送完亲我就回家了。下午3点多钟,我开四轮车铡草回来碰到杜亮开两台车堵住我,我把车开到我爸家,刚停车,就从两台车上下来七八个人手拿镐把、有一个拿铁棍子,杜亮说:“给我打。”有一个人一镐把打在我腰上,杜亮一镐把打我后腰左侧,我跑进院里.我爸拿个耙子出来,我找到一把铁锹出来时看到杜亮和四五个人奔我爸去,杜亮抡起镐把照我爸的身上和脑袋上打,其余的四五个人也往我爸身上、脑袋上打。我出来后,用铁锹把一个人的头砍坏了,剩下的几个人就用镐把、扎枪往我身上、脑袋上打,我要过去帮我爸,杜亮返身用镐把打在我的左小臂上,把我的左小臂打折了。最后不知是谁喊的“快跑”,他们就坐车都跑了。打仗时我媳妇刘某1要砸他们的车,被一个人用镐把打她的腿上了,现在腿还肿着那。1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06年4月9日上午我和程某1到我娘家哥哥刘某2家接亲时,刘某2和杜亮发生口角,程某1也和杜亮发生厮打。接完亲后,我俩回家。今天下午3点半左右,杜亮领两台车的人到我家找程某1,有七八个人,手里都拿着镐把和铁棒子,后来在我老公公家把程某1找到,我赶到时,他们把我老公公和程某1都打倒在地,是用镐把和铁棒子打的,这些人我就认识杜亮。当时我吓蒙了,他们怎么打的我没看清。事后我看到把我老公公的脑袋打了六七寸的口子,右眼睛打封上肿了。程某1的左胳膊打折了。13.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程某1是我妹夫,2006年4月9日上午他到我家为我姑娘接亲,因为等的时间长了,杜亮同我发生争吵,我把他推到粪堆上,程某1和杜亮发生争吵,我被人拽走了。下午,我妹妹打电话说杜亮领两台车人到家把程某1和他爸打了。我赶到时,看到程某1的父亲躺在门口,地上都是血,程某1胳膊被打骨折了。14.证人潘某证言,证实2006年4月9日下午1点多,我开红色的捷达车在客运站等活时,杨宇峰开着白色的丰田轿车拉着李彦波过来,说换车使一会儿,并给我100元钱。下午大约四五点钟,杨宇峰把车交给我,我发现我的车里有5个镐把和一个铁扎枪,我把这些东西放到我家院子里,之后我给杨宇峰打电话,一直没打通。我不知道他们去打仗。15.证人徐某、张某证言,证实2006年4月9日左右,有两个年轻人在大林子镇二人所开商店购买过几个镐把。16.同案汪洪亮供述:2006年4月9日下午2点多钟,杜亮给我打电话说挨打了,叫我到大林子汽车站找他。我到站点后看到杜亮开着黑色的桑塔纳2000轿车等我,他叫我帮他打仗,我说:“就咱俩也不行呀?”他说已经给小峰(杨宇峰)打电话了。说后他拉着我在政府对面的网吧给马立平打电话,不一会儿,马立平下来,杜亮说上午接亲时被人打一棒子,马听后也同意去打仗,杜亮拉着我俩在一个姓张的商店买了三根镐把。我们三人又回到站点,这时代振伟从道边的“来来网吧”出来,杜亮叫住他问谁在网吧,代说:“徐士朋在。”等徐士朋出来后,杜亮叫他俩帮他干仗,他俩说行。又过十分钟左右,杨宇峰、李传富、高剑鹤、单连峰、李彦波开两台红色捷达车到这。杜亮说上午去接亲让人打了一棒子,咱们去找那个人去。高剑鹤说:“啥家伙没拿,用啥打呀?”杜亮说:“用镐把,我开车去买。”说完,他开车拉着我和代振伟、马立平、徐士朋又到张四商店买了七个镐把,之后又回到站点。单连峰把他的车放到站点。李彦波开车拉着杨宇峰等五人,杜亮开车拉着代振伟等我们五人。快到时,杜亮叫徐士朋拿5个镐把送到杨宇峰那台车上,进屯到程某1家没找到他,我们又在屯里兜两圈见到一个四轮车过来,杜亮打听一个人,那人说是大柏(程某1),杜亮开车追到大柏停车的地方说:“就是他,给我揍。”我上前一镐把打大柏腰部了,他就往院里跑。这时从院里有一个老头拎着一个耙子,上前打我一耙子,把我衣服划坏了,徐士朋上去一镐把打老头右肩上了。高剑鹤随后也打老头一镐把,打哪没看清,这时大柏拿一把铁锹出来一锹砍在李传富的脑袋上,当时就出血了,李顺势把锹抢下来。马立平照大柏胳膊打了一镐把,我一脚踹他腰部将他踹到,随后我又打了他二镐把,打在他腰和屁股上了,把镐把打折了。这时有人喊快跑,我回头看到老头在大门口躺着呢。上车时上来一个女的拦车,被杜亮踹倒后,我们开车就跑了,我们车上的镐把扔到一个屯子了。我跑后,听说老头被打死了,我家人联系我,我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17.同案李传富供述:2006年4月9日下午2点多钟,我和杨宇峰、康双喝酒时,杨告诉我说大林子的汪洪亮来电话说被打了,叫咱们过去看看,之后杨又联系的高剑鹤、李彦波,在长春岭车站又碰到了单连峰,我们五个人开两台捷达车去大林子,我当时喝多了就在车里睡觉了,等到地方下车时,我看大伙都拿镐把下去的,我就知道要打仗,我也拿着镐把下去了,当时我看大林子那车也来了五个人,我认识杜亮、汪洪亮,剩下的我不认识。下车后,我看到一个老头拿个耙子过来,一耙子打在我右肩膀上,当时把我打倒了,我起来后用镐把照老头脑袋上打了一镐把,打在前额部位了,接着老头就被大林子来的那伙人围上,杜亮、汪洪亮上来用镐把打老头,都打了二三棒子,但打在什么部位,我没有注意。这时一个年轻男的拿把铁锹砍在我的前额上,当时就砍出血了,我抢过铁锹,高剑鹤上来打了那男的胳膊一镐把,这时有人喊快跑,我看到老头躺在门口,脑袋出血了。我们上车就跑了。18.同案徐士朋供述:案发当天下午2点多钟,我和代振伟在网吧上网时,代出去一趟回来说杜亮挨揍了,汪洪亮叫咱们俩看看去,我俩出来见到杜亮,他说一会儿来人,时间不长,来了两台捷达车,杨宇峰、单连峰、一个姓高的,还有一个叫波哥,剩那个不认识。杜亮在他的桑塔纳车上说镐把不够上街上买吧,杜亮拉着我、马立平、汪洪亮、代振伟到街里买了10个镐把,杜亮开一台车、波哥开一台车,我们快到时,杜亮、汪洪亮叫我把四根镐把送到杨宇峰他们车上,我送完后,两台车就进屯子了,在屯子转了半天,碰到一个开四轮子的拉着一个扎草机,杜亮开车到跟前认出那人就是打他的人,这时那人把车开到一家人门口,刚下车汪洪亮用镐把打在那人脑袋一棒子,随后又打左胳膊一棒子,把镐把打折了。我们两车人都下车了,每个人手里都拿着镐把,那人被打后跑进院里,这时出来一个老头拿个耙子和汪洪亮打起来,汪洪亮、杜亮就用镐把打这个老头,杜亮用镐把打老头脑袋两镐把,汪洪亮也打老头脑袋两镐把,这后他俩又往老头身上打了几镐把,我用镐把打在老头右肩膀上,这时长春岭这伙人把老头围上了,先被打的那人从院出来用铁锹把长春岭来的姓李的脑袋打出血了,姓李的就用镐把打这个男的,杜亮也过来打,他打那个年轻的胳膊一镐把,马立平过来也用镐把打了年轻人一棒子,我和代振伟也打这个年轻的男的,这时有人招呼快跑、快跑,我们就都上车跑了。在打仗时其余的人打没打老头和年轻人我没注意。19.同案杨宇峰供述:2006年4月9日下午2点多钟,我和李传富在长春岭饭店吃饭时,汪洪亮给我打电话说:“我被人打了,你赶紧找几个人过来帮我打仗”,我把这事和李传富说了,我又给高剑鹤打电话,高又找的李彦波,我们四人到长春岭车站又碰到了单连峰,我借潘某的红色捷达车,单连峰也开一台捷达,我们五人到的大林子车站杜亮和汪洪亮等人都在,我当时车里带一根扎枪,杜亮又在大林子商店买了一些镐把,杜亮开黑色桑塔纳轿车拉着汪洪亮、代振伟、马立平、徐士朋,李彦波开车拉着单连峰我们五人,单的车放在大林子车站了。快到屯子时,我不认识那个小孩(徐士朋)抱到我们车上四根镐把,到屯子找到那个年轻人后,汪洪亮下车一镐把打在年轻人左肩膀上,那个年轻人跑进院,院里出来个老头,我看到杜亮、汪洪亮、代振伟和我不认识那个男孩(徐士朋)用镐把打那个老头。这时那个被打的年轻的男的出院用铁锹把李传富前额砍出血了,我用扎枪杆,高剑鹤、单连峰、李传富、汪洪亮都过来用镐把打那个年轻人,把他打倒了。这时李彦波喊快跑,我们就都跑上车了,我看到老头躺在大门口处。20.同案马立平供述:2006年4月9日上午10点左右,汪洪亮打电话把我找到大林子客运站,我上到杜亮的黑色桑塔纳车里,杜亮说在更新乡接亲时被人打了,叫我和他去干仗。随后汪洪亮给长春岭的杨宇峰打电话说:“老兄弟挨揍了,你找两个人过来吧”,之后杜亮开车到商店买了几个镐把又返回站点,二代和徐士朋从道边的网吧出来,杜亮和汪洪亮把他俩招呼到车上,叫他俩帮去打仗,他俩就同意了。下午2点多钟,李彦波开着红色的捷达车拉着杨宇峰、单连峰、高剑鹤、李传富到了,杜亮就把和别人打仗的事同杨宇峰等5人又说了一遍,见五个人没带家伙事,杜亮又开车到商店买了几个镐把,两台车一前一后到三合去。快到屯子时,杜亮叫徐士朋把镐把送到杨宇峰那台车上,到屯子里看到一个开四轮子车的姓程男的,杜亮看后说就是他,那人到一家院门前刚一下车,汪洪亮和杜亮就用镐把打那男的,那人往院里跑,这时姓程那男的爹从院出来拿一个耙子奔汪洪亮去,杜亮和汪洪亮就用镐把打那男的爹,不超过20秒,姓程的男的拿把铁锹出来把李传富脑袋砍出血了,我、李传富、汪洪亮我们几个就用镐把打姓程的男的,其余的人打没打,打谁了我没注意。正打时有人喊快跑,我们就都上车跑了。我们两台车去了10个人,每人拿一个镐把。21.同案高剑鹤供述:打仗前两台车快进屯子时,杜亮车上一个戴帽子的男的(徐士朋)把四个镐把放到我们的车上。进屯子后看到一个男的开四轮车到一家的院外停下,那人刚一下车,杜亮说就是他,我们都下车了,汪洪亮拿镐把打那人,那人跑进院后,一个老头拿个耙子出来打汪洪亮,杜亮、汪洪亮、李传富还有我不认识的大林子来的两人每人拿一个镐把打老头,打在老头脑袋和身上了。马立平打没打我没注意。这时被打那人从院出来拿把铁锹砍在李传富的脸上,之后铁锹被李抢下来。我上前用镐把打那人胳膊一下,汪洪亮、李传富也用镐把打了那个年轻的。其余的人打没打这两个人我没注意。22.同案单连峰供述:4月9日下午我在长春岭车站碰到杨宇峰、李传富,他们说汪洪亮同人吵吵了,我听后同杨宇峰、高剑鹤、李彦波、李传富开车到的大林子车站。去后知道是杜亮接亲时被人打了,杜亮知道我们没带家伙事后到商店买的镐把,杜亮开车拉汪洪亮、马立平、姓徐的男的(徐士朋)、二代(代振伟),李彦波开车拉着杨宇峰等我们五人。快到屯子时姓徐的抱我们车4个镐把,当时车里杨宇峰带了一把扎枪。进屯子后碰到了一个开四轮车的年轻人,杜亮说就是他,我们就都下车每人手中拿个镐把,那个人把车停到一家院外,刚下车,汪洪亮就打那人两镐把,这时从院里出来一个老头拿个耙子打汪洪亮,杜亮等大林子的人把老头围上了,我看到老头倒地了,脑袋出血了。那个被打的年轻人拿把铁锹出来把李传富额头砍坏了,汪洪亮打那人后背一镐把,把镐把打折了,杨宇峰用扎枪拍那人脑袋两下。其他人打没打,怎么打的我没注意。这时李彦波喊快跑,我们就都上车跑了。23.同案李彦波供述:4月9日下午3点多钟,高剑鹤打电话说:“杨宇峰叫我通知你汪洪亮挨打了,叫咱们去看看,杨已经联系了李传富、单连峰了”。我听后下楼,杨宇峰借一台红色的捷达车,我开着拉杨宇峰、高剑鹤、李传富、单连峰,当时杨宇峰车里放一把扎枪。我们到大林子站前时,杜亮说接亲时被人打了,叫我们帮着去打仗。他说到街里买几个镐把,买完后,杜亮开车拉着汪洪亮、马立平还有两个小孩(徐士朋、代振伟)我不认识,我开车在后跟着。快到屯子时,前车一个小孩抱4个镐把放到我们的车里。到屯子后转一圈正好碰到杜亮要找的那个年轻人开一个四轮车停在一家门口,那人刚下车,我们就都下车了,杨宇峰手拿一个扎枪,我们每人手拿一个镐把,汪洪亮用镐把打那个年轻人肩部,那人跑进院里,这时出来一个老头拿个耙子,杜亮、汪洪亮还有那两个小孩把老头围上了用镐把打,但怎么打的,打到什么部位了没看到。那个年轻的从院里出来拿把铁锹把李传富的前额砍坏了,高剑鹤用镐把打那人右胳膊一下,杨宇峰用扎枪一个劲的往那人身上砸,李传富、单连峰也用镐把打年轻的了。我看到这种情况,就空手下车了,我看到杜亮、汪洪亮已经把老头打倒在地了,脑袋旁边一滩血,我见事不好就喊快跑,我们就都上车,我开车回长春岭,杜亮开车回大林子,后来听说老头死了,我就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24.同案代振伟供述:4月9日下午3点多钟,我在网吧出来碰到了汪洪亮、杜亮,汪说杜亮挨打了,叫我帮他去干仗,我看到马大平(马立平)也在杜亮的车上,我随后把网吧的徐士朋找来。不一会儿长春岭那边过来一辆红色的捷达下来5个人,我认识其中一个叫宇峰的,还有一个姓高的,其余3人不认识这些人都是帮杜亮去打仗的。杜亮开车到大林子街里商店买了6、7个镐把放到车里。我们两台车就往更新乡三合店屯去,快到屯子时,汪洪亮叫徐士朋把车里的镐把送到长春岭的车上4根。进屯后在屯里转了一圈正好碰到了打杜亮那个年轻男的开台四轮车,车刚停到一家院门前,我们两台车上的10个人都下车,每人手里拿个镐把,汪洪亮一镐把打在那人的后背,那人跑进院里,这时一个老头从院里拿个耙子出来打汪洪亮,被汪一镐把打在肩膀上,先挨打那人从院里出来用铁锹把长春岭来的一个人的额头砍出血了,长春岭的人和杜亮、汪洪亮、马立平、徐士朋就把老头和年轻的那人围上了,这时我的镐把不知被谁抢去了,我就跑到轿车旁,他们怎么打的我没有看到,后来长春岭的人中有人说走,我们这些人就都上车跑了,我回头看到老头和年轻的都倒在地上。25.上诉人杜文亮的供述:2006年春天的一天,我开我的桑塔纳轿车去大林子镇后大林子村的一个屯子接亲,因为接亲的时间长了,我和女方的爸爸发生口角,女方爸爸骂我,女方爸爸用手敲打我的车玻璃,没打碎,把我拽下车,我用拳头打了女的爸爸两下,他家的人上来好几个打我,其中一个男子用木头板子打我肩膀一下,打完之后我就走了,把新娘送到男方家后我就回大林子了,到大林子我打听出拿木头板子打我的人叫大柏,家是更新乡三合屯的,我就给汪洪亮打电话说:我跟人打仗了,你给我找几个人,汪洪亮说行。我跟汪洪亮在大林子车站见的面,汪洪亮给杨宇峰打电话说:我跟人打仗了,你来帮我打仗。我和汪洪亮在大林子车站等了半个多小时左右,杨宇峰他们五个人开两台车来的,汪洪亮又找来马立平和徐士朋,还有二代,二代是谁找来的我不知道。我上大林子街里买了十根镐把,分两次买的,两次各买多少根我记不清了,都放在我车的后备箱里,我们十个人开两台车,我开车拉着四个人,其中有二代和汪洪亮,剩下的是谁我记不清了。杨宇峰他们五个人开杨宇峰的车在我车后面跟着,我们到更新乡三合屯找大柏家,在屯子里打听到大柏家住在哪之后就去了。到后,大柏没在家,他媳妇在家,他媳妇说大柏铡草去了。我就上车往大林子方向走,走到屯子中间,我看见大柏开着四轮车回来了,我掉头跟着大柏的四轮车到他家门口的大道上,我下车了,跟我去打仗的人也下车了,我指着大柏说:就是他。汪洪亮拿着镐把上去打大柏,其他人也都上去打大柏,有拿镐把的,也有没拿镐把的,谁拿了,谁没拿我记不清了,大柏家里出来一个老头一个女的,帮大柏打我们,两伙人打在一起,从大柏家出来的女的拿个什么东西砸我车,我拽着那个女的,我听见有人喊:走吧,我们就都上车跑了。我跑到长春岭,我把车停在杨宇峰家之后我就打车上松原了,过十多天我听说老头死了,我就跑了。这些年,我在哈尔滨、佳木斯、宝清、黑河,我一直打工了。我没有打老头。杜文亮在一审第二次开庭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全部供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文亮因琐事而找人报复行凶,持棍棒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杜文亮纠集多人持棍棒数次殴打二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杜文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依法惩处。鉴于杜文亮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给予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杜文亮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杜文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杜文亮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程某1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上诉人杜文亮不应对程某2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杜文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杜文亮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尸检照片、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程某2、程某1住院病历,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程某1陈述,同案汪洪亮、李传富、徐士朋、杨宇峰、马立平、高剑鹤、单连峰、李彦波、代振伟供述等证据证实,杜文亮亦曾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对于杜文亮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程某1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程某1在杜文亮接亲时与杜文亮产生矛盾,并动手打杜文亮,但被人拉开后,并未继续纠缠,除杜文亮供述外,无证据证实其被程某1用木板将胳膊打破皮。上午的事情已经结束,程某1与杜文亮均已离开现场,杜文亮为报复程某1而纠集多人,购买作案工具,十人驾驶两辆车到被害人家寻某报复,致一死一伤。程某1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故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于杜文亮及其辩护人提出“杜文亮不应对程某2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李传富、徐士朋、杨宇峰、马立平、单连峰、李彦波、代振伟及被害人程某1均证实,杜文亮并未阻止他人殴打且参与殴打程某2,杜文亮在一审第二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亦全部供认,能够认定杜文亮具有殴打程某2的行为。杜文亮系组织者,应对全案的发生和造成的后果负责。故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文亮因琐事而找人报复行凶,持棍棒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杜文亮纠集多人持棍棒数次殴打二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杜文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依法惩处。一审鉴于杜文亮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给予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已经对杜文亮从轻处罚。故杜文亮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继兰审判员  崔 猛审判员  刘佳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