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会勇与冯新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勇,冯新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152号原告:刘会勇,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冯新涛,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勇诉被告冯新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会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会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由原告刘会勇负担。审判员 张传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