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天海金属制品厂与李龙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天海金属制品厂,李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439号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海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清水村。法定代表人:王建良,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龙,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海金属制品厂与被申请人李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海金属制品厂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龙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海金属制品厂以现金45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天海金属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龙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