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树行、杜文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行,杜文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97号申请人:杨树行。被申请人:杜文立。原告杨树行与被告杜文立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树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文立名下61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树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文立名下银行帐户存款615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