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宋亚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60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亚,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湘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以来,被告人宋亚在自己居住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汇城上筑1栋2003房的家中开设赌场,每天邀集多人利用扑克牌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金额20元起下注,上不封顶,被告人宋亚按照每盘庄家下注金额的10%的比例抽取“水钱”获利。从2017年4月8日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宋亚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2017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宋亚组织参赌人员李某、曹某、尹某、肖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在上述地点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花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视听资料,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宋亚指认作案工具及赌资的照片,参赌人员肖某、曹某、尹某、李某指认赌资的照片,现场照片,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公(雨)决字[2017]第0736、0737、0738、07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周某、肖某、曹某、尹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宋亚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亚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危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