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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贵兰、董桂叶等与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贵兰,董桂叶,董桂坤,董王氏,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801号原告:徐贵兰,女,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董桂叶,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董桂坤,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董王氏,女,192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西海岸经济新区董家口临港产业区。(原告所列情况)。法定代表人:王君庭。原告徐贵兰、董桂叶、董桂坤、董王氏诉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被告住所地不在原告所称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贵兰、董桂叶、董桂坤、董王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6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