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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小军与巩玉达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军,巩玉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小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巩玉达,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佳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巩玉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行账户XXX的存款XXX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巩玉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行账户XXX,冻结方式为只收不支,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思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