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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593号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法定代表人:林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2号1栋1单元12层1224号法定代表人:XX义。。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漆喜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