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严康民与陈兴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康民,陈兴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严康民,男。被执行人陈兴年,男。申请执行人严康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兴年支付欠款11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100元、执行费159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撤回本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严康民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7)陕0424执1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车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