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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3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孔维军、吉耀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军,吉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3823号之一申请人:孔维军,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吉耀亮,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鲁1525民初38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申请人所有的鲁P×××××重型货车予以查封。2017年7月27日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鲁P×××××重型货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鲁1525民初3823号民事裁定书中对鲁P×××××重型货车的查封。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玉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