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3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山东泰西水泥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西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3民初3134号原告:山东泰西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邓来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斌,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西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西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泰西水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19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山东泰西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刁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