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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骆秋平与谭志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秋平,谭志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547号原告:骆秋平,女,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广西永福县。被告:谭志煌,男,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748元及利息(以14748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并卖门窗原材料给被告,2015年11月20日最后一批货供完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14748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16年8月9日,原告到被告的店铺再次要求归还货款,被告拒不偿还,双方为此大吵,后来在派出所民警的要求下,被告才同意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4748元并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物业工商管理资料、物业居住证明、房产证、被告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4748元,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被告未到庭反驳,也未举证推翻,为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其内容为:今欠骆秋平门窗货款14748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骆秋平打烂装修品赔偿1500元,欠款抵扣。原告称被告一直没有付款,原告为此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主张被告欠其货款14748元的事实,已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而被告对此并未到庭反驳,亦未举证推翻,为此本院予以采信。现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多时,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全部或部分向原告付款,为此本院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14748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关于罚息利率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现原告主张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条所载装饰品赔偿款抵扣问题,鉴于欠条为被告单方出具,未经原告确认,且原告不同意在本案中扣减该款,而装饰品损坏问题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该款抵扣问题本院不予审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志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秋平支付货款14748元并支付以尚欠货款为本金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168.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倩影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人民陪审员  何献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嘉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