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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兴安县慧泽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兴安县慧泽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征干,赵慰华,唐修涛,桂林华志贸易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兴安县慧泽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安县。被执行人:张征干,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赵慰华,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唐修涛,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被执行人:桂林华志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张明,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628号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兴安县慧泽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征干;赵慰华;唐修涛;桂林华志贸易有限公司;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5执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