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旭华、王远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旭华,王远林,陈俊华,胡学信,谢在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旭华,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远林,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陈俊华,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一审被告:胡学信,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一审被告:谢在娥,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再审申请人陈旭华与被申请人王远林及一审被告陈俊华、胡学信、谢在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桂0204号民初2154民事判决,陈旭华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桂02民终1009号民事裁定:按陈旭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旭华不服本案裁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旭华申请再审称,陈旭华与王运林等人借贷纠纷一案柳南法院判后我不服提出上诉,在2016年12月26号将上诉费存入银行,因身体有病没有去办理上诉手续也没有去法院换诉讼费手续。法院因查不到上诉费和上诉材料按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作出了裁定,并已将裁定书送给当事人双方,我认为按自动撤诉的裁定是不对的,所以我要求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6)桂0204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偿还借款202630元。王远林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陈旭华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查明,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旭华曾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手续的通知后,陈旭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手续,后本院以(2017)桂02民终1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陈旭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陈旭华请求依法撤销(2016)桂0204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偿还借款202630元。本院认为,陈旭华实际借到的借款本金数额、陈旭华尚欠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因陈旭华对借款拖欠不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王远林的诉请,判决“陈旭华、谢在娥向王远林偿还借款本金72630元及利息。陈俊华、胡学信对陈旭华的前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旭华、谢在娥向王远林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并无不当。陈旭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旭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莫国清审判员 许云海审判员 麦林球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 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