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集贤县盛园粮油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森,集贤县盛园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刑初88号自诉人赵树森,男。被告人集贤县盛园粮油有限公司。法庭代表人朱立华,该公司董事长。自诉人赵树森以被告人集贤县盛园粮油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树森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集贤县盛园粮油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树森撤诉。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 颖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人民陪审员 马晨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