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秀海与广州巨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海,广州巨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536号原告:邹秀海,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广州巨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金都大道3号-4(巨精贸易)。法定代表人:邹哲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邹秀海与被告广州巨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邹秀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秀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