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伟与濮大钧、第三人王加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濮大钧,王加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651号原告:王伟,男,汉族,1977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池、田晨媛,云南和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濮大钧,男,汉族,1978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红、杨晓花(实习律师),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王加云,男,汉族,1964年出生。原告王伟诉被告濮大钧、第三人王加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要求撤回对被告濮大钧、第三人王加云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濮大钧、第三人王加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6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石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雨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