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洪俊林与王雪松、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康街道、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康街道后范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俊林,王雪松,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康街道,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康街道后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俊林,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松,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康街道。原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康街道后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亮,系村书记。上诉人洪俊林因与被上诉人王雪松、原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康街道、原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康街道后范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吉032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一、重审中应查明,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康街道是否涉及街道合并。如发生合并,应向原审原告释明向新主体主张权利,并依法履行送达手续,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王雪松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康街道与被告福康街道后范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洪俊林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无效;判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198132元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重审时,应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吉032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洪俊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6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玉敏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思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