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钟柱荣与罗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柱荣,罗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柱荣,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潘光宗,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华辉,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钟柱荣与罗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华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23.36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