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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云海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云海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00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云海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民终912号《民事判决书》,一、成都云海燃应向白云泵业支付货款32610元;二、成都云海燃应向白云泵业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分段计算,其中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以42610元为基数计付,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610元为基数计付);三、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326元和反诉受理费150元,由成都云海燃负担;其中本诉受理费已由白云泵业预交,同意由成都云海燃迳付白云泵业。由于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以(2017)粤0112执200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成都云海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28000元,剩余款项本院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执行措施。2017年7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告知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方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12执20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有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的情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红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应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