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玉屏信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玉屏红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屏信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玉屏红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玉屏信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东市路8号附20号。法定代表人:彭正喜,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贵州玉屏红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新店乡新店村猫冲组。法定代表人:庄顺金,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6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玉屏信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玉屏红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玉屏信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6执8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世江审判员 刘国辉审判员 黄常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