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钟某1与于刊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1,于刊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417号原告:钟某1,男,2011年8月5日生,畲族,住浙江省庆元县。法定代理人:钟某2,男,1975年6月30日生,畲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于刊庆,男,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316号。负责人:卢勇,经理。原告钟某1与被告于刊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钟某1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钟某1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