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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宝山与邹进德侵权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山,邹进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480号原告:杨宝山,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万金,男,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臣(系原告父亲),男,汉族,农民。被告:邹进德,男,汉族,农民。原告杨宝山与被告邹进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宝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宝山负担。审 判 员  常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冰书 记 员  汪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