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宝山与邹进德侵权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山,邹进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480号原告:杨宝山,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万金,男,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臣(系原告父亲),男,汉族,农民。被告:邹进德,男,汉族,农民。原告杨宝山与被告邹进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宝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宝山负担。审 判 员 常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冰书 记 员 汪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