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刚、江西点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江西点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刚,男。被执行人:江西点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勤。被执行人:杨家荣,男。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江西点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80600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故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3880600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永洪审判员 肖兵生审判员 张昌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