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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武灵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灵,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963号申请执行人:陈武灵,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朔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杨宏梁,总经理。陈武灵申请执行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01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武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石公司履行案款8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石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石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武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石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武灵申请执行的案款8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石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武灵发现被执行人中石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浩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