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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勃、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勃,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王勃,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华州区杏林子仪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华州区莲花寺镇袁寨村房堡组。申请执行人王勃依据生效的(2017)陕05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勇给付案件款1690.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勇外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天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