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永州市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荣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荣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067号原告:永州市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458号。被告:曹荣辉,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永州市零陵区人,住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荣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曹荣辉已向原告缴清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丽娟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