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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衡水华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华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华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桥头村。法定代表人:张东迎,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昌明南大街与胜利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息渤,支队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衡水华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次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款并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俊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