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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行审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宁喜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宁喜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60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方伟,该局留古寺国土所所长。被执行人宁喜来,男,1961年6月7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称,被申请人宁喜来于2017年3月2日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留古寺镇大宝车村村西、东西街北侧25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3月2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国土执罚决[2017]17001号)送达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我局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对其进行催告,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7]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留古寺镇大宝车村村西、东西街北侧256平方米(占地类别为256平方米的耕地,该占地不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5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宝车村集体;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2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96平方米、已建3米、砖混结构房屋)。另查明,2017年月日申请执行人制作的《违法案件审理记录》中,刘来道参加该案的审理,在记录中未签字,王建军未参加审理,却在记录中签字。本院认为,《河北省土地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笔录》,由参加审议的全体成员签名。审议中的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笔录。”本案中,刘来道参加该案的审理,在记录中未签字,王建军未参加审理,却在记录中签字。违反法律程序,故本案不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