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与赵祉华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赵祉华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37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被告赵祉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与被告赵祉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解除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在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三庭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7179.5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