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宝平与连成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平,连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平被执行人:连成文申请执行人李宝平与被执行人连成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李宝平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连成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连成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宝平与被执行人连成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兵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 徐 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艺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