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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关于朱胜甫、王体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胜甫,王体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朱胜甫(曾用名朱盛甫),男,194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体满,男,195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朱胜甫与王体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安徽省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本案执行标的额272335元,执行费3985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