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郭玉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郭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2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00066610835XW。负责人李晨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蔡永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非凡,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玉喜,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津南国土罚字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1、责令郭玉喜退还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刘家沟村非法占用的2121.97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郭玉喜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刘家沟村非法占用的1913.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郭玉喜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刘家沟村非法占用的208.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执行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2016)津南国土罚字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2016)津南国土罚字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郭庆慧代理审判员 李卫国人民陪审员 范俊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