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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武某与冯某、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冯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939号原告:武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冯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宋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冯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