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武某与冯某、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冯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939号原告:武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冯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宋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冯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